
陶蕾律师,南京婚姻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事实婚姻,通俗来讲就是没有领取结婚证,而夫妻名义生活的一种同居关系。那么,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我国婚姻法对于事实婚姻有怎样的认定呢今天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下新婚姻法对于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一、事实婚姻的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 未按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1994年2月1日以后取消了事实婚姻关系,以同居关系来代替;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并且大众也普遍认为双方是同居关系;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具体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事实婚姻关系界定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四、事实婚姻也会构成重婚罪吗
事实婚姻是我国法律中一个独有的概念,指的是未经法定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事实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婚姻,一般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如一般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事实婚姻虽然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但并不意味着不产生其他后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同样会构成重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结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 系;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至此,刑法界在;结婚;的内涵问题一致认为,重婚包括类型:是有配 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规律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即有了配偶还与他人结 婚,和故意与有配偶的人结婚,无论是事实婚还是法律婚。
法律之所以对事实婚姻做了以上的规定,就是为了防范不法分子企图有多个伴侣,却不与之办理结婚登记,从而构成重婚罪!
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先上车再买票”现象经常出现,男女双方自
由恋爱,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即开始同居生活,最终走进婚姻
的殿堂当然也是双方的愿望。如果没有结婚,必然会引起财产上的
纠纷。由于同居关系双方有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法律规定同居期
间的财产应该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根据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
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
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
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
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
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
产,应当根据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美
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
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张先生和曹女士在恋爱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且
共同居住,房屋产权登记为两人,但没有到婚姻登记机
关进行结婚登记。后因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结束了恋爱
关系,曹女士搬出共同居所。2009年7月,曹女士起诉
到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两人名下的房产。张先生答辩称:
该房产购房款中的首付部分是其父母及姐姐出资的,该
房产应属于张先生所有。但由于张先生支付房款均为现
金支出,所以并没有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
的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按
照均等原则分割了房产。
由于张先生和曹女士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所以
两人不是夫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张先生和曹女士购买的房屋登
记在两人名下,因此该房屋的产权为两人共同所有。
张先生辩称该房产购房款中的首付部分是其父母及姐姐出资,
由于没有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所以不予
认可。即使能被认可,也只能请求在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时多分。
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根据第八条规定补办结
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所规定的结婚
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本案提示我们,证据在处理财产纠纷时起着关键性的作
用,自己的陈述没有证据支持,将难以得到法院的采信。在购买房
屋或者其他财物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留好发票。
同居关系的双方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上的共有
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现在司法解释将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确
定为共同共有,即在财产问题上将双方关系等同于夫妻关系,有利
于保护弱势一方。